<擷取自 https://pmsa.org.hk/tc/press-release-tc/20230720/ >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今天公布,物業管理(物管)業發牌制度下的三年過渡期尚餘約10天(至2023年7月31日完結),監管局已發出超過730個物管公司牌照及14,100多個物管人牌照。
由2023年8月1日起,為有公契物業提供多於一個類別的訂明物管服務的物管公司,以及在持牌物管公司就提供物管服務擔任管理或監督角色的物管從業員,必須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條例》)規定持有有效物管牌照,才可於過渡期後繼續提供物管服務。如須領牌的物管公司並未持有有效牌照,則不得作為物管公司而行事;至於相關物管從業員,如無物管人牌照,即不得以持牌物管人的身分行事。如違反上述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000及監禁兩年。
就上述已獲發牌照的物管公司而言,絕大部分均屬向有公契物業提供多於一個類別的訂明物管服務而於《條例》下須領取牌照,而小部分則屬向無公契物業提供物管服務或提供不超過一個類別訂明物管服務或尚未向任何物業提供服務而於《條例》下自願領取牌照的物管公司。
監管局主席黃江天博士表示:「至今,監管局已大致完成處理手頭上須於《條例》下申領物管公司牌照的申請,尚餘小量於《條例》下自願領牌的申請正在處理跟進。」
黃主席強調:「如市場上尚有個別為有公契物業提供多於一個類別訂明物管服務的物管公司並未領牌,請務必盡快與監管局聯絡作出跟進,以免於過渡期完結後觸犯法例。我亦熱切呼籲市民大眾關注,核實所屬物業現時聘用的物管公司須否領牌及有否已持有由監管局發出的有效牌照,以避免物管服務於過渡期後受影響。」
監管局上星期已向全港18區區議會就當區物業所聘用的物管公司的領牌情況作出通報。
至於物管從業員,監管局已發出14,100多個物管人牌照,其中正式牌照佔69% ,臨時牌照佔31%;扣除約2,100名臨時牌照持有人同時已領取正式物管人牌照及小部分物管從業員持有多於一個級別的牌照,已有超過11,500名物管從業員領取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