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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制定《物業管理公司於《建築物管理條例》下的責任》操守守則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今天公布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第5(1)條制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於《建築物管理條例》下的責任》操守守則會於下月刊憲生效,而相關《良好作業指南》亦已同時制定,為物業管理(物管)業界提供實務指引。

《物業管理公司於《建築物管理條例》下的責任》操守守則旨在確保持牌物管公司,無論是作為物業的公契經理人或是為執行公契而管理該物業的人,除本身須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建管條例》)有關條文行事外,亦須協助及提醒其管理的物業的業主或業主組織(包括業主立案法團或業主委員會)( 如有)根據《建管條例》的相關條文處理物業的管理事宜。有關操守守則內容涵蓋以下範疇:

  1. 持牌物管公司於《建管條例》下須遵守的規定;
  2. 釐定管理開支;
  3. 保存帳目;
  4. 開立和維持銀行戶口;
  5. 特別基金;
  6. 採購安排;
  7. 經理人辭職;
  8. 經理人的委任結束後的責任;
  9. 業主之間的通訊;
  10. 持牌物管公司於《建管條例》下須提示業主立案法團遵守的規定;及
  11. 持牌物管公司於《建管條例》下須提示業主委員會遵守的規定。

監管局主席黃江天博士表示:「監管局於制訂此操守守則及相關指南時已諮詢物管業界、業主組織、及相關政府部門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的意見,並適當地將有關意見反映於守則指南內,令內容更全面、實用和切合業界所需,推動業界於《建管條例》下扮演更積極角色。」

為加深物管業界對《建管條例》相關規定的認識,自物管業發牌制度實施以來,監管局已兩度夥拍民政總署舉辦持續專業發展講座(最近一次剛於10月25日完成舉辦,有逾400名業界人士參加),講解物管公司及從業員在《建管條例》下須履行的責任,以及民政總署在大廈管理上提供的多元化支援服務,包括免費法律諮詢、調解糾紛或爭議、大廈管理中央平台服務等。

監管局已就不同物管範疇先後發出了共18份操守守則及相關《良好作業指南》,包括《一般操守守則》、《物業管理公司處理投訴的機制》、《物業管理公司須有效控制物業管理業務》、《物業管理公司處理代客戶收取的款項》、《物業管理公司就其委任的結束須履行的責任》、《防止貪污事宜》、《牌照的訂明條件》、《保障個人資料》、《處理代客戶或安排客戶支付款項》、《向客戶提供訂明資料及財務文件》、《代客戶進行採購服務及防止圍標》、《處理緊急事故》、《處理棚架工作》、《處理吊船工作》、《處理分判物業管理服務》、《防止貪污事宜 — 員工聘用及管理》、《宣傳品的派發與展示》及《樹木管理工作》。

有關上述操守守則及《良好作業指南》可於監管局網頁下載:
https://www.pmsa.org.hk/tc/regulatory-framework/codes-of-conduct

監管局往後會繼續就其他物管範疇陸續發出不同的操守守則及《良好作業指南》,供業界作指引,包括但不限於:

  1. 處理物業建築工程;
  2. 斜坡管理;
  3. 消防設施管理;
  4. 會所設施管理;
  5. 食水設施管理;
  6. 處理簷篷工作;以及
  7. 處理委任代表的文書等。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剛於10月25日就「物業管理業界於《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下須履行的責任」舉辦持續專業發展講座,並邀請了民政事務總署合約律師莊富全先生及高級聯絡主任危家文女士擔任講者,逾400名業界人士出席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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